贵州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征收标准 |
序号 | 类 别 | 收费标准 | 备注 |
1 |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一次性计征) | 2元/平方米 |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1.5元/平方米(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之内。 |
2 | 矿产资源开采 | 建设期按照征用土地面积2元/平方米 | 开采期间,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0.5元/吨按季计收。煤炭产品不再按原收费渠道计征 |
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按1.5元计征。 |
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审核,可按50%的比例收取水土保持补偿费。 |
3 | 取土、挖沙(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 | 0.5元/立方米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4 | 排放废土、石、渣的 | 0.5元/立方米 |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