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资源费标准分类 |
取用水 类别 |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
地表水 (元/立方米) | 地下水 (元/立方米) | 备注 |
农业 | 0.04 | 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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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商业 | 0.08 | 0.12 | 城镇公共管网覆盖范围内利用自备井取用地下水的按2元/立方米标准执行。 |
城镇公共供水 | 0.06 | 0.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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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行业 | 0.16 | 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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桶(瓶)装饮用水企业 | 0.13 | 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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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力发电 | 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0.007元/千瓦时 小型水力发电企业0.004元/千瓦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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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取用水 | 0.15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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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按照一般工商业取用水标准征收水资源费。采矿排水(疏干排水)有本企业回收利用的,其水资源费减半征收。 |
2.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或者家庭从事农业生产。取水量在1200立方米/年以下的,免征水资源费。 |
4.特种行业取用水包括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
5.小型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标准逐步提高到与大中型水力发电企业水资源费标准一致,具体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适时调整。 |
6.抽水蓄能发电用水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